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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

域名网  时间:2010-05-28  点击:

原告美国莫×有限公司的“M”商标于1989年在第9类获得中国商标注册,其指定的商品为连接器、开关、插座、互换接插设备及制品,目前上述注册商标存续有效。原告于1994年即注册了“M.com”的域名

 

被告×连接器公司于2003年3月委托他人注册了涉案域名“m.cn”,被告自注册该域名后一直使用该域名的网页宣传其本公司及其产品。

 

被告登记的涉案域名的顶级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拼写完全相同。原被告均确认“M”的英文字母组合在英文中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属于任意组合。

 

根据有关公证书显示,进入“深圳市×连接器有限公司”主页,主页表明该公司网址包括www.s.com和www.M.cn,并且在主页上宣传内容有:“产品规格主要有仿J连接器、M连接器(美国莫×)……”。被告在其公司主页上宣传“可以为客户将以下公司的电子连接器型号转换为我司产品来代替!产品规格主要有……M(美国莫×)”,并且被告将原告的产品标号和被告的产品标号相对应比较宣传。

 

针对被告的行为,原告曾向深圳市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实后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不具备生产连接器的能力,并认定本案被告在其网站上将其连接器各种型号的系列产品与美国莫×等公司的连接器产品作了对应性比较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结论性认定为:“以上宣传,引人误解为当事人的连接器产品质量等同于美国莫×等公司的连接器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媒体对其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了罚款,并且该决定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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