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投诉的条件主要可以归结为: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但是,若出现下列几种情形的,被投诉人将被认定为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他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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