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和域名的法律性质
1.1域名基本知识
在Internet上,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计算机之间也只能通过IP地址来通讯,IP地址由4个字节来表示,例如:202.96.199.133,用户不可能记住这么长的IP地址(注:这里提到的IP地址是指V4版本的IP地址,V6版的IP地址的长度要更长)。为了方便人们的记忆,Internet采用域名来标识计算机,通过DNS(域名系统)将域名翻译成IP地址,每一级的域名都有对应的DNS域名服务器。通俗地说,域名是给人用的,而IP地址是给机器用的,由DNS来做翻译。例如,用户在浏览器中输入www.yesky.com,实际是告诉计算机“我要访问天极网的网站”,其中yesky.com是天极网注册的域名,在Internet上域名yesky.com就代表天极网;www是天极网上一台名字叫www的Web服务器,实际它是一台计算机。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从技术角度来看,域名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一个标志,企业通过域名标志着自己的存在,域名就是企业,企业在互联网上就是一个域名,所以,每一个企业都在精心经营着自己的域名。另外,从域名经济角度来看,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一个名正言顺和易于宣传推广的域名是企业成功的第一步,一个好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用,所以好域名很值钱,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笔巨大无形资产。
1.2域名的结构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来分隔,例如下列域名:yahoo.com,yahoo.com.cn。
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TLD),例如,域名yahoo.com,com;域名yahoo.com.cn中cn是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SLD),例如,域名yahoo.com中yahoo是二级域名;域名yahoo.com.cn中com是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四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域名yahoo.com.cn中yahoo是三级域名。
每一级的域名控制它下面的域名分配。例如,顶级域名cn(中国)下定义了.com.cn等二级域名,用户只能申请这些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例如yahoo公司目前只能在中国注册到yahoo.com.cn这样的三级域名;然而顶级域名ca(加拿大)下没有定义二级域名,用户可以直接在ca下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例如yahoo公司可以在加拿大注册到yahoo.ca这个二级域名。
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的ICANN来定义,分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其中通用顶级域名对用户的只有.com(适用于商业公司)、.org(适用于非赢利机构)和.net(适用于大的网络中心);国家代码顶级域名遵循ISO 3166国际标准,采用二个字母缩写来表示国家,例如cn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
1.3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包括几项内容:
标识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在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Internet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域名和DNS(域名系统)是Internet上的基础设施之一,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Internet。
唯一性
Internet上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是Internet上一个最基本的技术保障基础。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
排他性
由于Internet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域名的唯一性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排他性也必须是全球性的、绝对的。
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在这一基础功能上商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宣传等三大功能。
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37条是这样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7条是这样规定的: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所有权并不等于域名所有权2000-10-20?金灵?YESKY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又对上述第四条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了规定: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言听计从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此,正如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教授所述,“在我国《商标法》下,可能侵犯商标权的人只有三种,即生产者、销售者和辅助行为者;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则包括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经销非法使用商标的商品、交易商标标识,对商标设计作其他功能的使用以及为前述行为提供辅助五种。”
三、 域名和商标的区别
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从法律角度,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Internet而创立的,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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